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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河南消防总队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8日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明确了“省、市、县、乡”四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消防工作协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机制。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立案销案制度,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对整改难度较大且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安监、工商等16个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建立了职能部门与消防部门的联合执法、齐抓共管机制。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和日常消防检查、工作例会、宣传教育和责任告知“四项制度”,规定派出所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违法行为。

  三、大力推行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管辖区域内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和治安巡防队、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开展网格化管理。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在基层网格化管理中的主体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承担“基础管理、业务指导、检查巡查、宣传教育”等4项职能。建立隐患检查、整改、处罚、督办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对一般隐患和违法行为,现场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到位,同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社区、村提请乡镇、街道组织督办,构成重大隐患的,由乡镇、街道移交消防部门,以公安机关名义提请县区政府挂牌督办,确保“小患不出网格,大患及时处置”。

  四、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规定各级政府、部门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考核。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上级政府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提交整改方案。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